员工手册中考试违纪的规定
第二十条考试违纪或作弊、违反其他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破坏考场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7. 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8.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考试时有下列行为的,认定为一般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纸条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不含通讯功能)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5)携带通讯设备参加考试,在考试开始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8)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正式答卷前主动退出考场,替考中止的;
(9)团伙作弊参与者,情节较轻,无组织、策划行为的。
2.考试时有下列情节的,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窃取考题,考后私自改分,修改考试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携带通讯设备参加考试,通讯设备内出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但未实施抄袭行为的;
(7)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主动退出考场,替考中止的;
(8)团伙作弊参与者,存在协助组织、策划行为的。
3.考试时有下列情节的,认定为极其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团伙作弊组织者、策划者;
(2)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的;
(3)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实施抄袭行为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未主动退出考场中止替考行为的;
(6)殴打或以其他方式给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造成人身伤害的。
(三)未注明的其他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将根据具体情节,经主管部门研究后给予相应处分。
(四)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不注明引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于一学期累计旷课50 学时以上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10 学时、未到50 学时的员工,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累计旷课10—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20—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30—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40—4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